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职责划分暂行规定
  •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法
  • 云南省旅游条例
  • 关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法规和手续
  •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 湖北省旅游条例  
    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条 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具有本省、本地特色,展示革命历史、民族民俗风情和特色文化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鼓励开发展示本省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旅游项目,鼓励根据行业特点开发特色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在旅游业较发达的城市设立社会导游服务机构、旅游职业经理人服务机构、旅游专业咨询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三章旅游者

        第十四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nb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3页、共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