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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具有本省、本地特色,展示革命历史、民族民俗风情和特色文化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鼓励开发展示本省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旅游项目,鼓励根据行业特点开发特色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在旅游业较发达的城市设立社会导游服务机构、旅游职业经理人服务机构、旅游专业咨询认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三章旅游者 第十四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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