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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处罚; (四)拒绝无偿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摊派; (五)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减少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旅游者购物; (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 第十九条 各类旅游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方可投入经营,并在经营期内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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