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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污染水质的; (三)在西湖内捕杀飞禽的; (四)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擅自拆动或损坏西湖内码头、湖坎、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开沟挖渠损害西湖景观的。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禁止其在西湖水域内驾驶船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西湖内擅自捕鱼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停用,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设施的; (二)堵截上游水源,开凿集水井的; (三)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或擅自填埋、侵占西湖水面和主要溪流河床的。 第三十七条 对单位直接或间接向西湖水域超标排放污水造成水体污染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西湖水域管理机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除第三十七条外,由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实施;西湖上游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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