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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禁止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禁止侵占、填埋西湖水面和上游溪流的河床。因西湖风景建设确需利用西湖水面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禁止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禁止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 第十二条 禁止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的设施,现有设施应当限期迁移。 第三章 船 舶 第十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西湖船舶的总量。 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载客量和主尺度。凡更新船舶,必须将设计图纸报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游览船舶,外观必须与景观协调,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吃水深度不得超过0.7米。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五条 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未经批准行驶的,可予以拖离。 第十六条 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从事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页码:[1] [2] [3] [4] [5] [6] [7] 第3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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