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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西湖内种植的各种水生植物,应根据景观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西湖内除规定的垂钓区外,禁止垂钓鱼、虾等水生动物。禁止在西湖内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捕杀飞禽。 第五章 设施和其他 第二十七条 西湖内的码头、湖坎、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由西湖水域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 在西湖内及沿湖坎5米内,或在上游水体两侧10米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及上游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西湖及其上游水体。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时所筑的临时设施,整理恢复好现场。 第二十九条 需在西湖内进行船艇、航模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及拍摄电影、电视的,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事前应当报经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大型水上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的; (二)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 (三)在西湖规定的垂钓区外垂钓鱼、虾等水生动物和在西湖内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的; (四)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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