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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域内进行。 第十七条 遇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公安机关有权会同西湖水域管理机构通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业。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游客进行保护西湖的宣传,劝阻污染西湖水质的行为,履行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 第十九条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经营性船舶不得载运危险物品。非经营性船舶因特殊需要载运危险物品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西湖内的各种船舶必须接受西湖水域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船舶所有权人废弃船舶的,应当向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废弃的船舶运出西湖水面。逾期未运出的,由西湖水域管理机构进行搬运,搬运费由船舶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西湖内经营性船舶应当按规定向西湖水域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第四章 水生动植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西湖内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 为保持西湖水体质量和生态平衡,可以适量放养对水体质量、水生植物无损害的水生动物,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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