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赴日旅游签证难拿
  • 出入境要交验哪些*
  •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及管理试行办法
  • 深圳市出台海上旅游配套的管理办法
  • 港澳居民遗失*可在深圳、珠海办理
  •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苏州市旅游条例》
  • 港澳个人游如何申请?
  • 海关进出境旅客规定
  •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五大不同点全接触
  •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

    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7页、共8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