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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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