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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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