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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制、发放本地区边境旅游团名单表; (四)负责边境旅游领队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每年7月底前和下一年1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半年和全年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和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情况; (七)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海关总署(监管局)报告本地区边境旅游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 第八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一)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二)推荐本地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会同当地公安、外事、海关及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中俄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四)按月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 (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外办、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 【章名】 第三章 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设立 第九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一、二类口岸,且设施完备,运行正常;俄方亦有条件相应的口岸; (三)有可以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具有接待外国旅游者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设施; (五)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的条件; (六)中俄双方有关地方政府均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双方旅游部门签订有意向性协议; 意向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2、双方组织边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3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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