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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俄边境旅游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细则,旨在促进中俄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俄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和中俄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俄边境旅游,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中俄双方商定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开展中俄边境旅游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章名】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是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和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中俄边境旅游政策; (二)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处理中俄边境旅游中的政策性问题; (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管理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四)审批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和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五)监督检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处擅自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延长线路和停留时间以及增加承办旅行社等重大事件; (七)处理其它应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中俄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督促、检查并保障中俄边境旅游政策、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二)审核并向国家旅游局上报本地区有关口岸地(市)、县推荐的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游业务的旅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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