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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在昆明市城市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观光、游览,于当日和多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昆明市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容、交通、市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一日游的旅游汽车公司,必须先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经营一日游服务的资质,并到市容、交通、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客运准许、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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