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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违反标准或无标准运作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者,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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