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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的贯彻实施;
      (七)积极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对需要在全国或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旅游业基础、信息、通用标准;
      (二)旅游标志、术语标准;
      (三)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设施标准;
      (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五)旅游规划和资源普查标准;
      (六)旅游专门产品和质量标准;
      (七)旅游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标准;
      (八)旅游业标准规划体系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企业在其经营、管理和工作中,对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技术基础,贯穿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加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为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中包括:
      (一)保障旅游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安全的标准;
      (二)旅游规划建设标准;
      (三)公共场所卫生、旅游餐饮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四)重要的旅游通用术语、符号、代号、标志和文本格式标准。
      其他旅游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导则》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写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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