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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咨询,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由国家旅游局批准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须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分工管理职责,对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标准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国家旅游局财务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标准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
      (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
      (四)开展标准化调研、专题会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开支。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按国家标准经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补足或与标准起草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从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标准计划建议提出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条 省级以下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有关行政费、事业费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筹集、开支,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拨付。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页码:[1] [2] [3] [4] [5] [6] [7] 第6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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