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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由国家旅游局批准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须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分工管理职责,对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标准化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国家旅游局财务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标准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 (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 (四)开展标准化调研、专题会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开支。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按国家标准经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补足或与标准起草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从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标准计划建议提出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条 省级以下旅游标准化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有关行政费、事业费列支。 第三十四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筹集、开支,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拨付。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页码:[1] [2] [3] [4] [5] [6] [7] 第6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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