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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任务; (四)根据标准实施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本地区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或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有关的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对本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发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业制定、修订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依据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国际交往; (四)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各相关标准之间应统一、协调、配套; (五)鼓励直接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六)符合国家和旅游业的有关政策,支持和配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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