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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旅游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任务;
      (四)根据标准实施计划,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五)指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本地区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或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有关的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组织对本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发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业制定、修订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标准的制定、修订依据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国际交往;
      (四)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行业标准相抵触,各相关标准之间应统一、协调、配套;
      (五)鼓励直接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六)符合国家和旅游业的有关政策,支持和配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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