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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章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开办的旅行社,应在规定时间内补缴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章名】 附录:细则中涉及到的有关法规条文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第八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第十条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
      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 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二) 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三) 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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