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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50101 【实施日期】 199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2号) 【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章名】 第二章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 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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