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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 19950101
      【实施日期】 199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2号)
      【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章名】 第二章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 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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