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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 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 。 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 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 、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将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旅游局 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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