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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 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 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十九条: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 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第二十条:投入经营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 (二)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 (三)救生设备齐全。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 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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