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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漂流旅游的管理,保障漂流旅游者的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有序发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 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第三条: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 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 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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