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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八) 拒不参加年检的; (九) 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后,应当发布年检通告。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章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 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二) 旅游价格; (三)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 或无力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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