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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四) 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七) 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八) 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 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 含有*秽、迷信、*内容的; (四)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 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 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 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 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七章 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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