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 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 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 超范围经营的; (五) 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 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 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 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一) 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 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 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 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