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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 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 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 超范围经营的; 

      (五) 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 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 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 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一) 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 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 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 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 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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