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开展边境一日游的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活动的批复
  •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团餐饮质量管理的意见
  •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 《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旅游局组织少量自费旅游试验团同苏联进行交换的批复
  • 国家旅游局关于请制定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俄罗斯开展团体旅游活动的复函
  •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
  • 《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存银行,并按期结汇。不准以收抵支,不准擅自扩大外汇券的使用范围,不准私自兑换,逃汇、套汇和变相买卖,严禁利用外汇搞非法交易,牟取暴利。
        3.企业同各单位之间的一切资金往来,除小额零星开支需要用现金结算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手续。领用支票时必须有批准手续,支票要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发,开具支票时,应注明收款单位、签发时间和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支票使用后,要及时向财会部门报销,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准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企业的银行存款每月要与银行对帐单相互核对,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企业经批准开设的外币存款户,要按不同的外币分别设帐,还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4.企业拨给营业部门或个人的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定额。使用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帐,补充定额。财会部门应经常检查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的使用情况。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停止使用时,应及时收回。
        5.各种有价票券,应视同现金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发售、保管和回收;设置专门帐户进行核算,并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实相符。有价票券一经发出或收回,应及时向财会部门交款和办理结转手续。
        6.企业在现金收付中出现的长短款,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短款一般应由责任者赔偿,长款列作营业外收入。
        (七)企业的结算资金依照下列规定管理:
        1.结算资金包括国内外各种应收应付结算款项。
        2.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执行经济合同和有关协议的总算规定。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9页、共12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