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第十三条 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或者潜在效益较高的区域进行评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自治区级旅游区。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二) 有权拒绝无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nbs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