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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投入,促进旅游业发展。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在发展当地旅游的同时,应当加强地区合作,实行优势互补,发展区域旅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开拓旅游市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公安、交通、卫生、文化、文物、物价、技术监督、林业、建设、税务、国土资源、环保和宗教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设施建设

      第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努力建设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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