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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 自治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重点旅游区的规划,经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安全等法律、法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违反旅游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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