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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立足长远、突出特色、重点建设、积极推进的方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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