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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标志牌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统一的旅游投诉标志。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为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尊重旅游者的消费权利,不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四)不采用给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方式招徕客源。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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