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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饭店(含预备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景点自评定生效之日起即取得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资格。 第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取得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资格后,方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 第九条 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停业的,其定点单位资格自停业之日起终止,经营者应当将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标志牌交回原发牌机关。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应当将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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