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福建省出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规作弊处理办法》
  • 大同市旅游管理条例
  • 洛阳市旅游管理条例
  •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投诉管理办法
  • 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 吉林省旅游管理办法
  • 青岛市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办法  
    bsp;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工作。
        各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  旅游经营单位申请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资格,应当凭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区(市)未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发给市旅游行

    页码:[1] [2] [3] [4] [5] [6] 第2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