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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经营服务定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 旅游经营单位申请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资格,应当凭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区(市)未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发给市旅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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