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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3.2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3.20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为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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