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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3.2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3.20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服务定点单位,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为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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