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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第八条  禁止兴建宣传封建迷信的旅游景区、景点。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及其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并应做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第十条  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景点内擅自采石、采矿、挖砂、埋坟、狩猎、毁坏林木和其他妨碍旅游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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