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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旅游工作。
        第五条  对于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与设施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旅游设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星级饭店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遵循先评价环境,后开发建设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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