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深圳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旅游的补充通知
  •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
  • 湖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全国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方案(2)
  •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投诉管理办法  
    简称特区)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以下简称投诉者),对损害其合法公益的旅游经营者、有关服务单位和旅游服务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旅游管理部门作出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旅游局是特区旅游投诉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所属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承办旅游投诉的具体处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 
    (二)被投诉者是特区的旅游经营者及有关旅游服务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由、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旅游投诉范围。 
    第五条 投诉者对有下列损害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一)认为被投诉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被投诉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旅游者经营

    页码:[1] [2] [3] [4] [5] 第2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