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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
    第十七条 过境耕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没收、处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扣证一至三个月或吊销*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出入境*管理,或伪造、涂改、转借、揭换*的;
    (二)超越作业地区或工种,被港方扣留遣返的;
    (三)阻碍、不服从检查或逃避检查的;
    (四)携带违禁品入境或将自食自用物品倒卖盈得利的;
    (五)私自携带外汇出境或超过限额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的;
    (六)船主装运*物品或运载无有效*人员下海、出入境的;
    (七)无特殊原因私自在港留宿,入境后不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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