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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出入境
    【颁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颁布日期】19940129
    【实施日期】19940129
    【正 文】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边境治安,保护过境耕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过境耕作口的监管能力,根据国家边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耕作人员,是指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到香港从事耕作生产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是国家边防、沿海治安管理机关,负责过境耕作人员及过境耕作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过境耕作口出入。出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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