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深圳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旅游的补充通知
  •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 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
  • 湖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全国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方案(2)
  •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停泊,不准用船运载无合法有效*人员下海、过境;严禁运载过境人员的渡船无牌驾驶和超载,严禁船主装运*物品。
    第十二条 过境耕作人员不得在香港过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香港留宿者,必须事前经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审批后报市外事办批准,出境时出示批准证明,由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放行。如出境后遇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需在香港过夜者,返回时应及时、主动将详情向辖区边防工作站报告。
    第十三条 对在边防地区发生的重大或紧急情况,过境耕作人员应主动协助、配合边防、公安、海关部门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在边境地区拾获的物品应主动、及时上交边防工作站处理,不得私藏私用。发现飘放的传单、食品、*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应及时向边防工作站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过境耕作人员在港方生产作业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国家声誉和人格、国格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和各种违法活动;发现他人进行此类活动,要及时主动向边防工作站和公安派出

    页码:[1] [2] [3] [4] 第3页、共4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