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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随身携带《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并应妥善保管。*遗失立即向辖区边防工作站报失。*破损应及时申请换领。 第六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按*指定的作业地区从事与农务有关的生产作业。作业期间应遵守香港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遵守过境耕作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应自觉接受执勤人员检查。 第八条 过境耕作人员购买物品入境,每人每天限带一次价值不得超过二百港元的自食自用物品。对属于国家征税的物品或携带物品超过规定限量部分,给予没收。 第九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人民币和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控制进出口物资和违禁品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毒品、危险品、*秽音像制品、*秽书刊,贵重金属、贵重药材,国家文物等出入境。 第十一条 过境耕作人员使用船只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码头出入航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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