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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及进作出答复; (二) 自旅游者合法权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 向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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