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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第三条 发民旅游业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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