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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颁发《定点导游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材料不符合第九条之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颁发《定点导游证》后,将颁证名单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损坏或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可申请换发。
      持证人遗失《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的,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领取《资格证》、《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
      考务费、教材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依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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