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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定点导游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定点导游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二)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订立的合同或登记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复印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登记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定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过《定点导游证》和不予通过年审的人员,必须间隔两年以上,经培训和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颁发《定点导游证》。 第十一条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定点导游证》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导游证》;发现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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