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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资格证》。 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教材和命题要求的制定,并负责对各设区市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和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前的培训。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三年未从业者,《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可向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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