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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的人员与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江西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以下简称《定点导游证》)。《定点导游证》在核定的服务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颁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资格证》。
      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教材和命题要求的制定,并负责对各设区市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和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资格考试前的培训。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三年未从业者,《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可向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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