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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服务范围按以下条件和程序核定: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的法人单位; (二)设有导游人员管理机构;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区(点),经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 第三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取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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