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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一)  
    江西省旅游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服务范围按以下条件和程序核定: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的法人单位;
      (二)设有导游人员管理机构;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区(点),经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定点导游证

      第三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取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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