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元效出境入境*的; (三)持有伪造、涂改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的; (四)拒绝交验*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 第十七 条中年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 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