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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亦妥前往囤家的笠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当在出境前亦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亦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年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亦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孛校等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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