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附三:《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孛校入学许可*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