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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霍乱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八十一条 对到达时载有霍乱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按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染疫嫌人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八十二条 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或者染有霍乱嫌疑的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除虫、消毒;如果交通工具载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除装在密封容器内没有被污染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卸下,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装有这些制品的邮包,卫生检疫机关在查验时,为了判明是否被污染,可以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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